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Xsens动作捕捉 2023-05-02 5415

作者:李伟华、薛晓彤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张

剧版《三体》第7集首次展现《三体》小说中的三体游戏,一集封神,让众多网友直呼惊艳,#三体 脱水#话题空降微博热搜第一。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2张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3张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4张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5张

剧中的脱水情节

剧中的三体游戏画面精致,人物动作流畅、自然,形象逼真。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6张

而达到这样好的呈现效果正是运用了动作捕捉技术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7张

这并非首例。

2019年,《全职高手》剧组为更好表现剧中游戏世界的剧情,还原原著游戏场景,让观众更有代入感,便通过此种技术对演员的面部表情及动作进行捕捉,实时调整表演或调度。这也是国内首次在电视剧应用真人CG动作捕捉技术。那么,什么是动作捕捉?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8张

《全职高手》中杨洋演绎君莫笑

动作捕捉(Motion Capture, Mocap),又称为动态捕捉(以下或简称“动捕”),是指记录并处理人、动物或其他物体动作的技术,广泛应用于军事、娱乐、体育、医疗应用、计算机视觉以及机器人技术等诸多领域。

动作捕捉演员们常常穿着贴身的贴着各种反光标记(Markers)的黑色莱卡套装,在动作捕捉的过程中,无数仪器会对拍摄对象进行每秒若干次姿态采样,将这些采样数据串联到时间线上后,就得到了被摄对象的运动轨迹,形成模拟的骨骼。因此,动作捕捉只是记录被摄对象的真实运动数据,外观则可以是计算机虚拟的。将数字模型(或角色皮肤)应用到动捕演员的动作的过程又叫Skinned。

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捕捉对象为人,应用于影视剧制作的动作捕捉技术。也即,本文讨论的动作捕捉技术主要是指记录真人演员的关节点运动信息,并借此驱动计算机中数字角色的动作。其中,采集精度要求更高、技术更先进的面部捕捉手部捕捉则可以统称为表演捕捉,也是目前重要的数字技术发展方向之一。

  • 最早使用动作捕捉技术的电影

从最初的动画转描技术发展至今,动捕已形成了以红外式动作捕捉和惯性式动作捕捉为主的多元化技术解决方案,CG(Computer Graphics)技术也在实验室影像甚至商业广告上取得了突破,然而动捕在影视行业中的普及却经历了一段相对漫长、曲折的时光,大致包括四个阶段——萌芽期、起步期、成熟期、新时期:

1. 1990-1999 萌芽期 动捕数据精度低、成功率低、动画无法实时呈现、渲染细节少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9张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0张

1990年《全面回忆》(Total Recall)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动作捕捉技术的电影

2. 2000-2006 起步期 动捕数据精度较高、成功率较高、基本实现实时渲染、渲染效果好,面部细节丰富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1张

2001年《指环王》中的经典动作捕捉角色咕噜姆(由安迪·瑟金斯主导)

3. 2006-2015 成熟期 动捕数据精度很高、成功率高、能够初步预演最终画面、渲染效果好,面部及手部细节丰富,能够进行大规模动作捕捉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2张

2009年《阿凡达》借助头戴式面部捕捉设备、虚拟摄影机以及改进的软件算法,高精度地采集演员的面部表情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3张

2011年《猩球崛起》在头戴式摄像头表情捕捉系统基础上第一次使用“脸部肌肉组织模拟技术”

4. 2016-至今 新时期 动捕数据精度极高、渲染效果极强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4张

2019年《阿丽塔:战斗天使》中,阿丽塔的虹膜通过对扮演者罗莎眼睛的真实模拟建立,并可以分解为单条纤维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5张

2019年《双子杀手》对威尔史密斯的面部及动作进行精确采集,用以制作年轻的威尔史密斯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6张

2022年《阿凡达:水之道》使用The Volume动作捕捉台、高清摄影机等设备对演员面部、位置、动作进行捕捉

  • 动作捕捉技术的著作权问题

1. 通过动作捕捉的技术采集,在影视剧中呈现的面部表情、动作和姿势(以下简称“动作捕捉内容”)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并非所有动作捕捉内容都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一项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其具有独创性,这要求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而一项劳动过程要产生作品,必须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作的空间,否则由此获得的结果不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如前述,影视剧中的动作捕捉大部分涉及面部捕捉,尽管动捕技术目前发展成熟,但基于影视剧的特性,绝大多数情况下利用动捕技术的目的仍是追求与演员真实表演的一致性,且要求被采集人,也即动捕演员进行具有其自身表演特点的剧情演出,向观众传达其自身的思想感情以及对作品的解读。动捕演员表演时常常没有道具,没有服装,有时甚至没有剧本、场景、搭档,其一举一动,甚至轻微的面部抽搐、血管的扩张都将被实时、如实记录。这种情况下,动作捕捉内容具备充分智力创作的空间,有符合独创性的可能性。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可能存在不涉及面部捕捉和剧情演出的情况,例如仅对简单关节运动进行捕捉,要求角色的行动按照行走、攀爬、跳跃、攻击、回避等简单、单一、既定的模式形成的动作捕捉内容,并在影视剧中反复使用相同内容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对少量的诸如跑跳等典型动作的采集和还原中难有智力创作的空间。

2. 动作捕捉内容构成何种作品?

动作捕捉演员一般是受影视制作公司的雇佣、聘请或委托进行表演的,其表演的内容可能是新的创作,也可能是对已有作品的改编。单就动作捕捉内容而言,其中连续的动作、姿势与表情可能构成舞蹈作品,也可能与角色形象、台词、配乐、场景、分镜等一系列内容共同构成视听作品等作品。

从《三体》脱水封神细说影视剧中动作捕捉技术与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第17张

来源:拍摄于昊美术馆某展览

3. 动作捕捉内容形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实践中影视制作公司与动捕演员的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制作公司,这样的规定使得动捕虚拟偶像表演形成作品的归属原则类似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人作品。

4. 动作捕捉演员的表演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表演”,是否就其表演享有相应的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包括表演权中的表演和表演者的表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传播权[1]。而表演者中的表演是指表演者对文学、艺术作品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2]的表演,与之相应的概念“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者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演员。

影视剧中非真人的虚拟角色是设定、构画外表与动作捕捉演员的表情、行为、动作的结合,没有演员的表演行为,虚拟角色就只是一具只有外观形象的空壳而已。由于一些角色是建立在演员的面部、骨骼基础上的,如果没有演员,甚至都无法为虚拟角色搭建起合适的外观形象,因此在影视剧动作捕捉中,动作捕捉演员即为表演者。

综上,影视制作过程中动作捕捉演员的表演构成著作权法语境中的表演者的表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权包括(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动作捕捉演员是否享有独立行使的表演者权的问题,或可从2014年高健诉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略窥一二。该案中,原告高健作为一名职业模特,于2011年7月8日依据千鼎广告公司与金童子烨(北京)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奔驰汽车影视短片模特合约》拍摄了涉案广告片。2013年1月5日,高健发现奔驰销售公司经营的“梅赛德斯·奔驰(中国)”网站中登载有上述广告片,并可以在线观看,故高健以奔驰销售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其表演者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奔驰销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及调查取证费26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健的诉讼请求。高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高健作为模特依据合同约定拍摄了涉案广告片,其作为演员根据广告创意的脚本将自己的表演行为融入到声音、场景画面中,通过导演的拍摄形成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而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制片人享有。因此,高健作为演员不能再单独行使财产性权利。法院通过《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解释适用,将表演者权的经济权利纳入了影视作品的特殊权利归属和行使规则。

其论证逻辑在于: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有单独行使该作品的权利。影视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对影视作品仅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与制片者签订合同来保障。在此基础上,虽然该条并未对影视作品中的表演者做出明确规定,但结合著作权对于邻接权和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差异,通过“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认为演员亦不应对其参演的影视作品享有财产性权利。也即,演员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在广告片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如果制片者超出与表演者约定的范围使用作品,表演者也只能通过合同法进行救济,不应据此主张表演者权受到侵害。


[1] 参见王迁:《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

[2] 针对表演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文学、艺术作品。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第2条对表演者概念的规定,表演者所表演的客体须为文学或者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我国作为WPPT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成员国,应及时履行国际义务,故笔者认为此处表演客体应为文学、艺术作品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即兴民间表演类文学艺术表达)。

注:文内部分图片、视频来源于网络


李伟华律师:大成上海合伙人

联系方式:weihua.li@dentons.cn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李伟华律师个人简历

http://shanghai.dachenglaw.com/xzls/info_10.aspx?itemid=1392


薛晓彤:大成上海律师

联系方式:xiaotong.xue@dentons.cn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