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10余万妻子要求返还败诉 律师:直播打赏四种情况可返还
今年7月22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直播打赏的案件:女子小美(化名)发现丈夫小刚(化名)打赏女主播10余万元后,以丈夫未经她同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小刚、女主播及直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打赏费用,法院认定打赏是消费行为,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为何小美无法追回丈夫小刚打赏花掉的10余万?7月25日上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邀请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解读。
法院认定打赏是消费行为,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图片来源:宝坻法院微信公众号
丈夫打赏女主播被发现
7月25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小刚打赏女主播案件进行了详细介绍: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美发现丈夫小刚和美女主播小丽(化名)存在“暧昧”互动,并且小刚给小丽的打赏超过了10万元。
小美曾尝试找小丽索要打赏的钱,但小丽表示不会返还,于是小美将小丽作为被告,小刚与某网络平台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小美认为小刚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小刚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丽返还相关打赏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在网络平台充值,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范畴,与该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等合同,并享受了精神利益,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赠与。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即时履行的特点,即小刚每次充值打赏消费完成后,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小刚的打赏行为自然不具有可逆性。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小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呈现了小额、高频、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每次充值、打赏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不能累计评价,所以其行为未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虽然小刚在小美不知情情况下打赏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但这是夫妻内部产生侵权责任,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律师:小美输在两个细节
对于小美的败诉,张公典律师表示在情理之中:“2020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联合召开工作部署会,会议上明确直播打赏是平台履行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这基本认定了打赏系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因此小美以赠与名义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是不现实的。”
不过事情都有例外,去年12月四川眉山曾发生过一个类似案件:女子莫某瞒着丈夫打赏女主播40多万元,丈夫以同样理由将莫某、女主播及直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一半的打赏费用。最终法院认定打赏是赠与行为,判决被告女主播和相关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万余元。
四川一女子通过直播打赏,她丈夫打官司要回了部分打赏款。 图片来源:网络
为何莫某在直播打赏,她丈夫能够要回部分打赏款?张公典律师认为关键是直播协议中存在维权空间:“莫某的案子从法院认定来看,莫某与直播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莫某的合同义务只是承担流量费、上网费,打赏行为不是合同约定的必须履行义务,是莫某的自愿行为,属单务行为,因此案涉的打赏行为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张公典律师认为,小美最后败诉主要在于两个细节:“首先小刚与平台签订的相关协议,都约定了小刚的行为是消费行为,导致小美无法通过莫某丈夫的办法维权;其次小美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小丽引诱小刚打赏。同时两人从未在线下见面,也不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因此无法以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打赏无效为理由,返还打赏款。”
四种情况可要求返还打赏款
在过去,直播打赏如何认定曾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赠与”,即赠与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消费”,即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现在相关部门认定直播打赏是消费行为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打赏款?张公典律师表示有四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情况一:网络主播知悉打赏钱款消费人无权处分且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这种主要是针对未成年(未满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8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监护人可要求返还款项;至于成年人打赏,就要证明主播明知消费人有配偶,且配偶不同意其打赏,且其打赏金额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才能要求返还,这种举证难度很高。
情况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打赏无效。如果网络主播与用户之间存在色情、暴力或者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并在此关系基础上发生的打赏行为,配偶可搜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维权。
情况三:附带条件的打赏。这种性质就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应参照赠与是否有效进行处理。
情况四:线上观看直播后,线下进行赠与的情形。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消费,而属于赠与。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实习生 彭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