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1294人!浙江公安机关“剑锋2022-2号”专项行动统一收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公安部“昆仑2022”“长江禁渔”“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扎实做好我省“八大水系”首次统一禁渔工作,今年3月以来,省公安厅部署开始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严重破坏我省母亲河生态安全犯罪活动为主题的“剑锋2022-2号”统一收网行动。
截至6月底,全省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690起,侦破团伙性重特大案件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35名,采取强制措施1199人,查获非法捕捞器具2837余具,查扣渔船74艘,涉案渔获物184.3吨,涉案总金额达8400余万元;破获各类涉“八大水系”非法采矿(砂)案件7起,侦破团伙性重特大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采取强制措施57人,查扣运砂船6艘,砂矿11.6万吨,涉案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
今年是我省“八大水系”执行统一禁渔期开局之年,首次将我省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干流和64条支流,共计1030余公里水域列入统一禁渔,是切实保护我省“八大水系”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与农业农村、海警、自然资源等执法部门紧密合作、协同作战,会同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210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28000余人次、船舶1052艘、车辆2835辆,排查重点水域、市场、场所4139处,接受案件线索移交572条。本次“剑锋2022-2号”行动也是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长江禁渔”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行动期间,各地公安机关紧盯非法捕捞“捕运销”和非法采矿“采运销用”全环节,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犯罪和盗采“江砂、河沙、海砂”等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强化案件经营,重点打击组织化、团伙化以及“订单化”等类型案件,厘清犯罪组织网络、利益关系,实现全链条、全环节打击。成功侦破公安部督办案件督办案件3起、省厅重点关注“省标”案件6起,打掉重大犯罪团伙26个。温州市公安机关连续侦破了涉嫌盗挖海砂、岛礁石矿的非法采矿案件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人,查扣运输船5艘,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台州市公安机关侦破在临海灵江流域非法捕捞刀鱼并冒充“长江刀鱼”之名以高价向省内外贩卖牟利的特大非法捕捞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实非法捕捞临江刀鱼15000余斤。
全省“百日行动”部署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以“昆仑2022”专项行动为总抓手,深入分析当前本地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突出犯罪问题,坚持“什么犯罪突出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里问题严重就集中整治哪里”,明确打击重点,全力出击,确保打深打透、打出威慑。截至目前,全省食药侦部门共侦办食药环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22人,打掉犯罪团伙65个,捣毁犯罪窝点81个,涉案价值3.25亿元。
典型案例
杭州钱塘非法捕捞鳗鱼苗系列案件
2022年3月初,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线索排摸发现,钱塘区辖区沿江一带仍有一批不法分子在疯狂捕捞鳗鱼苗。市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秘密调查,通过大数据和情报分析研判,在查清案件基本架构以后,联合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先后于3月24日、5月10日、6月7日开展三个波次的抓捕行动,共抓获嫌疑人50人,累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2人,共收缴作案工具“绝户网”(密网)51张、灯光诱捕设备9套,查扣鳗鱼苗2000余尾。全案涉案鳗鱼苗2万余尾,涉案金额150余万元。
警方提示:鳗鲡(俗称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由于其无法人工繁殖,被称为水中的“软黄金”。受利益驱使,在每年3、4月鳗鱼的产卵回游期经常会有大量不法分子聚集在钱塘江下游地区进行非法捕捞鳗鱼苗作业。为保护渔业资源,请广大群众杜绝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性方式和“绝户网”“电杆”等破坏性工具进行捕捞作业,以免触犯法律。
宁波余姚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2022年4月以来,余姚市公安局经侦查发现,余姚江流域存在大量抛洒化学制剂毒捞河虾的违法行为。余姚市公安局环侦大队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并会同各属地派出所、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多次集中抓捕行动,共抓获嫌疑人37人,现场查获使用化学制剂捕捞的河虾40余公斤,收缴尚未使用的化学制剂20余瓶,网兜60余张。涉案人员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该系列案件通过泼洒化学制剂氯氟氰菊酯的方式捕捞河虾,不仅影响了内河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渔获物体内残留的化学制剂也给广大群众的舌尖安全造成严重隐患。请遵守内河禁渔的有关规定,保护物种多样性,在禁渔期请坚决做到不违法捕捞并销售渔获物。
温州苍南“4.1”非法采矿案
2021年6月以来,苍南县公安局通过侦查发现,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黄某某为首的团伙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苍南县金乡镇石砰观音礁区域利用挖掘机、碎石机作业非法采矿,所采石方通过船运销售至省内温州、台州市等地。2022年5月8日,苍南县公安局将该团伙5名首要分子抓获归案,扣押用于运输的船只1艘,挖掘机4台。经鉴定,所采矿石为凝灰岩。该团伙每月开采矿石30余万吨,现已查实涉案金额2200余万元,总涉案土石方约400万吨,截止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警方提示: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资源,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不可再生资源,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包庇、窝藏、纵容、转移或者充当保护伞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湖州太湖流域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长兴县公安局龙之梦生态联勤警务站湖泊警长利用无人机进行巡航时,发现有可疑船只在进行捕捞作业。接到线索后,长兴县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开展分析研判,并在5月开展多次收网行动,成功捣毁多个以在太湖捕捞鳗鲡、梅鲚鱼为业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9人,现场扣押鳗鲡300余斤、梅鲚鱼440余斤,汽艇6艘,以及大量丝网、排钩、地笼等捕捞工具。经查,在禁渔期间,该团伙后半夜出发,以快艇、丝网、排钩为主要作案工具,向北捕捞至太湖流域香山、清泉武校等地,向南捕捞至新塘花园、徐家港等地,渔获物多数为鳗鲡、梅鲚鱼、太湖白虾等,并通过电话联系买家至太湖边运货或叫车送货等方式对外销赃,涉案水产品达5000余斤,非法牟利120余万元。
警方提示:本案中的渔获物鳗鲡与梅鲚鱼都是太湖中的珍贵水生生物资源,自从2020年10月1日太湖实行“十年禁捕”政策以来,屡有不法分子将禁渔公告置若罔闻,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严重破坏了太湖流域的鱼类繁殖和生态环境。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计的重要决策,请广大渔民切勿触碰“高压线”。
舟山岱山孔某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4月以来,舟山岱山县公安局在前期线索摸排过程中发现该县有渔船涉嫌使用禁用网具从事非法捕捞行为,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孔某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渔船1艘,“密眼衬网”9张。经查,今年以来,孔某华等人使用“密眼衬网,网眼小于6mm”的禁用网具多次在长江口外围海域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虾籽”110吨,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现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该案是东海禁渔期未开始前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禁用网具严重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网具尺寸要求,对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破坏。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台州临海王某某等人特大非法捕捞团伙案
2022年6月,经过近两个月的缜密侦查,临海市公安局成功锁定一个在灵江流域非法捕捞刀鱼的犯罪团伙。6月18日至19日,台州、临海两级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分赴宁波、椒江、临海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扣船只2艘、捕鱼工具30余件,缴获刀鱼100余斤,实现“捕、运、销”全链条打击。经查,2022年4月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违反全省“八大水系”禁渔制度,在临海灵江流域非法捕捞刀鱼达上万斤,并冒充“长江刀鱼”之名以高价向省内外贩卖牟利,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警方提示:2022年起,浙江省内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水系的八大干流和64条支流实行禁渔期制度。台州灵江流域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长江刀鱼被称为“长江四鲜”之首,近年来受水域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因素影响,长江刀鱼产量急剧下降,农业农村部已于2019年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上述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龙泉“311”特大非法采矿案
2022年3月,龙泉市公安局在开展打击“机制砂”行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成功侦破一起特大非法采矿案。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俞某、徐某某从 2014年开始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龙泉市“松干溪”、“大贵溪”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料,并将采挖的砂石料加工后出售进行牟利,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经核查,犯罪嫌疑人俞某、徐某某非法采挖砂石料9118车;涉案砂石矿产品83934.3立方米,价值2715655元。现本案已移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河道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未经审批擅自采挖河道砂石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编辑 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