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沉迷直播打赏主播14万,我能不能要回来这笔钱?

Xsens动作捕捉 2022-11-08 6556

妻子沉迷直播打赏主播14万,我能不能要回来这笔钱?  第1张


打赏主播时,肾上腺素飙升,感觉瞬间达到人生巅峰。这种愉悦的感觉让人像吸毒品一样,沉迷却不可自拔。



近日,一对夫妻因打赏游戏主播,闹得不可开交,甚至还走上了法庭。

原来,妻子韩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购买某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打赏主播。

经核实,韩某购买虚拟礼物所花费的钱累计达到14万余元。(家理官方咨询热线/微信:136110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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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发现妻子的打赏行为之后,便将韩某、该平台主播、平台运营商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主播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请求该赠与行为无效。

而该平台主播和平台运营商都坚持韩某的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在支付虚拟货币时,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精神利益。

法院认为,韩某观看游戏直播服务,在花钱购买虚拟礼物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属于非强制性对价支付,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不能积累评价其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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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精神愉悦也属于正常消费。

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积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日常生活消费范畴。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求。

大家可能感到有些不解:

①我怎么就不能要回另一半打赏主播的钱了?

②TA“乱花钱”也没经过我允许啊!

围绕本案的争议点,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因素,以供参考:


1

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韩某的打赏行为并非是一时兴起的豪掷千金,而是长期以来的高频支付,且单笔金额不高,属于日常支出的一部分,不能累积评价。

此外,韩某通过支付虚拟礼物,享受到了游戏主播提供的精神服务,属于正常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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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用于娱乐活动的高频、小额打赏,并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需退回。如果相反,则需要重新考虑。


2

是赠与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打赏行为通常是在主播表演服务时,观众购买虚拟礼物赠与主播的行为。

实际上,就是主播通过直播表演获得了应得的劳动报酬,观众通过消费获得了主播的精神文化产品和平台提供的个性化体验,属于服务合同。

这种合同的性质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赠与合同

如果观众出于讨好主播等原因,以个人名义向主播赠与一定数量的钱财,则有可能属于赠与合同了。

综上,如果是服务合同,退回赏金的要求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总而言之,另一半打赏的钱财究竟能否要回,还要分析不同案件中的不同情况,如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等,并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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